反饋內容

疑似洗錢交易如何申報?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如附表三) ,由總行(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 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 儘速辦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 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 回條(如附表四)回傳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

如何認定客戶涉及洗錢及資恐交易?

為由直接認定客戶涉及洗錢及資恐交易。 4 檢查人員應請信用合作社提出其對帳戶及交易監控機制之獨立測試報告或紀錄或說明(包含參數或篩選指標設定之邏輯是否與信用合作社之洗錢及資恐風險相稱),並檢視其測試範圍是否完整;檢查人員亦可抽核高風險之客戶或產品及服務等,以驗證信用合作社對帳戶及交易之監控機制是否與其所訂之書面規範及作業程序相符,應驗證之範圍至少包括實際之內控流程、系統所儲存資料是否與客戶之CDD( 包含EDD)相符且是否完整或者儲存欄位是否有錯誤、符合信用合作社所訂參數或篩選指標之交易是否有被相關報表所涵括,以驗證系統實際所設定之參數或篩選指標與其書面規範相同、監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 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

洗錢是什麼罪?

大法庭認為洗錢罪和 詐欺罪 是不同構成要件的犯罪, 詐欺只是洗錢行為的「不法原因連結」,並不是洗錢罪的構成要件。 只要洗錢行為在行為過程中有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的效果,就符合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而詐欺須因受害者係因誤信詐術,而有財產上之損害發生,始符合詐欺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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